运输遗体规定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民政部门、公安人员、交通出行、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用航空单位,各路局: 为健全殡葬服务政策法规,提升殡葬服务管理方法,现对尸体运输作以下要求:
一、对国际性间运输遗体推行统一归口管理。将来凡由地区运输或由海外内运遗体和殡仪服务主题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全国各地殡仪馆承担协办,别的一切单位(包含老外在中国开设的商业保险或中介机构)都不可私自承包该项业务流程。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创新区域身亡工作人员,其亲属要立即与本地殡葬服务管理方法单位联络,由殡葬服务管理方法单位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有关应用〈出生医学证明书〉、〈身亡医药学证明〉和提升死亡原因统计分析工作方案》[卫统发(1992)第1号文档]精神实质,凭环境卫生、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户身亡殡葬服务证》申请办理运尸办理手续,并根据本地殡葬服务管理方法相关要求开展遗体火化或土葬。遗体的运输,除独特状况外,务必由殡仪馆协办,一切人或单位不可私自协办。
运输遗体规定
三、凡属外地死亡,其遗体正常情况下就地、就近原则尽早解决。若有独特状况须经运到别的地区的,死者家属要向县左右殡葬服务管理方法单位提交申请,经愿意并出示证实后,由殡仪馆特种车辆运输。
四、全国各地环境卫生、公安人员、铁路线、交通出行、民用航空等相关部门,要帮助民政部门管住尸体运输工作中。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帮助殡葬服务管理方法单位提升对医院门诊停尸房的遗体管理方法。禁止擅自接运遗体。对身患烈性传染性疾病者的遗体要开展检疫证,并催促死者家属在24钟头内汇报殡葬服务管理方法单位解决。凡无医院门诊死亡证、无公安机关销户户籍证实、无殡葬服务管理方法单位运尸证实、而将遗体运到外地的,铁路线、交通出行和民用航空单位未予承运公司,公安部门有权利禁止通行标志。
五、对老外、海外华侨、港澳同胞,规定将遗体或骨灰盒运走海外或运往中国地区下葬者,应由其家属、隶属驻华使领馆或招待企业申请,经身亡本地或户籍地或遗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州、市辖区)民政部门、侨务和外事单位愿意后,按卫生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线港口卫生监督所方法的多个要求》[(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有关对遗体、棺柩和骨灰盒入出境管理方法难题的通告》[(84)署行字第540号]申请办理遗体、骨灰盒入出境办理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单设在中国的地区组织承运公司遗体。
运输遗体规定
六、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民政部门、公安人员、环境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线、中国海关、民用航空单位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落实措施方法。